羽球 男籃 女籃 桌球 排球 足球 壘球 網球 撞球 圍棋
   

2005 帝大物博 冬季大物盃 羽球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二十七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新體育館1F、3F

三、報名人數: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十五人。

四、報名資格:物理系所學生、物理系教職員(以可提出證明文件為準)

五、比賽制度:

A、團體賽:

〈一〉只報名一隊則不舉行比賽。

〈二〉報名兩隊,則直接決賽採三賽二勝制。

〈三〉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直接決賽採單循環賽制。

〈四〉報名六隊以上(含六隊)十一隊以下(含十一隊);先分兩組循環預賽,每組取兩名參加循環決賽;不再繼續比賽,同組預賽成績列為決賽成績。

〈五〉報名十二隊以上(含十二隊);預賽採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制。

〈六〉決賽取前四名優勝隊伍。

〈七〉每場比賽均採五點制,單雙打不得兼點,以五賽三勝定勝負。
(五點順序為:一男單、二混雙、三女單、四男雙、五男單)
每點比賽採三戰兩勝制,除選擇加分外,雙打及男子單打比賽,由先得十五分者取得一次勝利,取兩勝後裁定此點得勝。女子單打比賽,由先得十一分者取得一次勝利,取兩勝後裁定此點得勝。

〈八〉每場比賽先勝三點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如時間許可,其餘之點可繼續比賽 ,但不列入勝負點數;若時間因素不許可,大會有權停止之後各點之進行。

〈九〉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經由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如遇三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一下列a、b、c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為勝。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B、個人賽:

〈一〉將舉行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等五項個人賽,若該項目報名人數或隊數少於八隊,則該項目則取消,不予舉行。

〈二〉個人賽,預賽採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制。

〈三〉個人賽採一局二十一分制,比賽中領先者分數達11分時換邊。

〈四〉循環賽計分法:同團體賽。

〈五〉如因天候問題使大會動用到雨備,由於場地的因素,所有個人賽取消,大會賽後斟酌退部分報名費。

五、獎勵:團體賽前三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第四名則頒發錦旗。個人賽前三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六、比賽用球:勝利牌實用級﹝VICTOR TOURNEY﹞﹝藍色﹞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規定最新羽球規則。

八、比賽規定:

〈一〉比賽前雙方列隊,各點比賽人員應盡量到場。若開賽仍未到場或逾時五分鐘,則視為棄點。亦或兩隊協調變更比賽五點順序,但各點比賽時間到而人員未到仍視為棄點。

〈二〉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中,首先發球。

〈三〉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參賽資格(團體賽亦同)。

〈四〉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現場公佈為主。

〈五〉凡比賽發生規則或本比賽辦法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決定之,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六〉團體賽雙方比數達14分平﹝女單為10分平﹞先獲得14分﹝女單為10分﹞可選擇加3分或不加分。這種選擇只能在第一次達到平分且尚未發下一球前作決定。
個人賽雙方比數20平時不加分。

〈七〉團體賽各點比賽,兩隊雙方各出一線審。
個人賽不出線審,如有爭議以主審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八〉團體賽第一局比賽結束時,球員應換邊;在第三局開始前球員應換邊,以及在第三局中15分比賽領先者分數達8分時﹝11分比賽達6分時﹞應換邊。

〈九〉若在發球前發現球員未依規定換邊,應立刻換邊;若在發球後發現,應在死球後立刻換邊。

〈十〉請穿著乾淨的室內鞋。

九、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

   
羽球 男籃 女籃 桌球 排球 足球 壘球 網球 撞球 圍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