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夏 季 大 物 盃 - 壘球

一、比賽日期:2007年5月19∼20日。

二、比賽場地:彰化縣立八卦山壘球場。

三、報名人數:每隊賽前登錄為二十人。

四、參賽資格:物理系在學生或物理系的教職人員皆可參賽

五、比賽制度:

  預賽巡迴賽制

  複賽單淘汰賽

六、獎勵:

  每場比賽選出一個MVP且發給獎牌

  前四名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一座和獎牌十五面,以資鼓勵

七、比賽用球:華櫻系列

八、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下雨是否比賽,

  均於比賽當日在比賽球場宣佈,球隊亦應準時到達比賽場地;凡因故(含遇雨)未能進行球賽時,

  將由大會通知擇日補賽,各隊務必配合參加。

 3. 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凡因人數不足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

  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七比零計分。

 4. 比賽採最多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比賽因故無法進行時,未賽完三局擇期重賽;已賽完三局,則由該場主審裁定。

 5. 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60分鐘,一好一壞開始,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

  (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

  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6. 預賽採分組循環(有和局)擇優晉級複決賽(預賽應晉級球隊因故未能繼續出賽時,得依比賽成績

  依序遞補);勝隊績分2分,和局各得1分,績分相同時依下列比序晉級:

  A.兩隊勝負關係

  B.總失分少者

  C.總得分多者

  D.抽籤。

  複、決賽如遇循環賽競賽規定同預賽之分組循環賽制有和局;如遇淘汰賽之複決賽無和局,

  必要時採突破僵局制。※ 突破僵局明訂滿壘、二出局開始比賽,逐局比分至分出勝負為止。

  【跑壘員以上一局最後一位擊跑員佔一壘,其餘往前棒次類推遞補至佔滿三壘】

 7. 本次比賽球落在好球板及本壘板上均算好球(不低於1.82公尺),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

  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

 8.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合法球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論,

  判為『奪權比賽』。

 9.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比賽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 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D. 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亦應將其姓名列於球員欄,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C、D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10. 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護照

   (外籍球員)、球員證或有相片之健保卡、學生證為憑;另參加大專系列競賽者,一律以

   學生證正本為準,其他證件概不接受。

 11. 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所有先發球員及替補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開始比賽後至結束比賽前,

   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12. 比賽中若有球員違反運動員精神:打架、滋事、罷賽、冒名頂替、恐嚇、辱罵或毆打裁判員、

   違規重覆出賽等經檢舉或查明屬實者,將沒收該比賽;

   情況輕者判個人球監,嚴重者全隊禁賽一年。

 13. 攻守名單背號筆誤,只要球員於當場或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身分證明:

  A. 如當場提出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時,則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 如無法當場提出證明時,經裁判組紀錄後得先行准予更正背號繼續比賽。

  C. 倘若該球員最終無法提出證明,則裁判應判定該場出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14. 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作業方式:填寫申訴書,領隊、教練或隊長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

   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

   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15. 凡自動棄權之球隊,其以後賽程一律被取消,比賽成績以無效論;

   預賽三隊同組如有一隊自動棄權時,參賽二隊須再加賽一場;

   非屬自動棄權之球隊可參加大會排定之比賽;

   惟已賽完該球隊第一場比賽後,第二場比賽自動棄權時即不適用加賽規定。

 16. 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出局。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

   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17. 距離本壘板前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

   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

   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

   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

   (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18. 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A.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

     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B.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19. 本次比賽採用九人開賽辦法及雙色固定壘包,另不採用暫代球員規則。

 20. 遇有本附則未定事宜時,依據2004-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21.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22. 為避免危險,球員不得穿著金屬釘鞋(塑膠釘可),一經發現取消該名球員上場資格。

 附錄:禁棒名單(不得使用 ASA 未通過之球棒)

 23. 如有比賽隊伍在比賽時,有使用禁棒名單上之球棒,則該場比賽就直接沒收,由對方獲勝。是否

   為禁棒,以「球棒上沒有asa認證標章」為主。裁判不會主動去抓,必須由各學校在比賽中舉發,

   賽後一概恕不處理。

  例:(未記錄的,一切按照ASA之規定)

     廠 牌      型 號

     Worth  " Wicked Max SBWK

          " Wicked Xtra XWICKW

          " ASY120(Asylum)

          " EST9

          " MAX120

          " MAY120(Mayhem)

          " PST120

          " PSTOC(PST)

          " QESTFP

          " SBWK(Wicked)

          " WIC120(Wicked)

          " XEST9X

          " XWICKX(Wicked Slow Pitch Version Only)

          " Wicked (Wicked Slow Pitch Version Only)

          " WWSC Wicked Composite (Slow Pitch Version Only)

   Anderson   " Techzilla Reborn

          " Anderson Rockettech Reloaded

          " CE Composites " B1 Da Bomb

   Demarini   " Dark

          " DXEV O - Yellow Barrel EVO

   Easton    " SCX2 Synergy+CNT

          " SCX2 Synergy

          " SCX23 Synergy Plus

          " Synthesis

Louisville Slugger  " TPS Genesis SB34

          " FPC305 Catalyst(-8)

          " SB34 Genesis

          " SB105 Catalyst

          " SB305 Warrior XXL Balanced

          " SB405 Warrior XXL End Load

     Miken  " Freak Plus

          " MSMM Maniac 585

          " Ultra Balanced ULTB

          " Ultra

          " Ultra(Maxload)

          " Ultra II

    Mizuno   " Blur Advanced Series

    Rawlings  " Plasma SBLMP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