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 夏 季 大 物 盃 - 羽球
一、比賽日期:2007年5月19∼20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羽球場。
三、報名人數: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十五人。
四、報名資格:物理系所學生、物理系教職員(以可提出證明為準)
五、比賽制度:
個人賽:
a、將舉行單打、男雙個人賽,若該項目報名人數或隊數少於八隊,則該項目則取消,不予舉行。
b、個人賽預賽採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制。
c、個人賽採一局二十一分制,三戰兩勝。
d、循環賽計分法:同團體賽。
*單打如果女生人數超過八人就舉辦女單比賽,若人數不足想報男單也可以。
*每人限報兩項,團體賽也算一項
團體賽:
a、只報名一隊則不舉行比賽。
b、報名兩隊,則直接決賽採三賽二勝制。
c、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直接決賽採單循環賽制。
d、報名六隊以上(含六隊)十一隊以下(含十一隊);先分兩組循環預賽,
每組取兩名參加循環決賽;不再繼續比賽,同組預賽成績列為決賽成績。
e、報名十二隊以上(含十二隊);預賽採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制。
f、決賽取前四名優勝隊伍。
g、每場比賽均採五點制,單雙打不得兼點,以五賽三勝定勝負。
(五點順序為:一男單、二混雙、三女單、四男雙、五男單)每點比賽採三戰兩勝制。
h、預賽每場比賽必須五點全賽完,且全列入勝負點數,攸關晉級與否;
複賽每場比賽先勝三點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如時間許可,其餘之點可繼續比賽,
但不列入勝負點數;若時間因素不許可,大會有權停止之後各點之進行。
i、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經由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二>如遇三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
依下列a、b、c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為勝。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六、獎勵:團體賽前四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七、比賽用球:勝利牌實用級(藍色桶)
八、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規定最新羽球規則。
九、比賽規定:
a、比賽前雙方列隊,各點比賽人員應盡量到場。若開賽仍未到場或逾時五分鐘,則視為棄點。
亦或兩隊協調變更比賽五點順序,但各點比賽時間到而人員未到仍視為棄點。
b、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中,首先發球。
c、參賽選手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參賽資格,且該點視為棄點。
d、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現場公佈為主。
e、計分方式:
1.除另有安排外,比賽採用三局二勝制。
2.除規則 4 至 5 外,由先得 21 分的一方獲勝一局。
3.某方獲勝一球即增加其得分一分的計分。某方獲勝一球,
即對方犯規或是羽球因落在對方場地內而停頓。
4.假如分數到達 20 平分,某方先獲得 2 分領先者獲勝此局。
5.假如分數到達 29 平分,獲得第 30 分的一方獲勝此局。
f、換邊:
1.球員應換邊:
1.1 第一局結束時;
1.2 在第二局結束時,若需要第三局比賽;
1.3 在第三局,某方分數先達到 11 分時。
2.當球員未能根據規則換邊,應在發現錯誤後且球不在比賽中時立刻換邊,並保留原已獲得分數。
g、單打:
1.發球區及接發球區
1.1 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員及接發球員須站於右發球區發球及接發球。
1.2 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奇數時,發球員及接發球員須站於左發球區發球及接發球。
2.擊球順序及場區位置比賽中,羽球被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在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位置擊球,
直至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3 計分及發球
3.1 如果發球員贏得一球則發球員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3.2 如果接發球員贏得一球,則接發球員得一分,而接發球員變成新的發球員。
h、雙打:
1.發球區及接發球區
1.1 發球方得分為零分或偶數,發球方某球員應自右發球區發球。
1.2 發球方得分為奇數時,發球方的某位球員應自左發球區發球。
1.3 接發球方最後發球的某位球員應站在他最後發球的發球區,接發球員搭擋則採用相反法則。
1.4 接發球方的某位球員站在發球員斜對面發球區即為接發球員。
1.5 球員不可交換發球區直到己方球員在發球時得分。
1.6 發球順序應根據發球方的分數來決定發球區。
2.擊球順序及場區位置
發球被擊回後,此球可由發球方任何一球員及接發球方的任何一球員在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
位置交互擊球,直到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3.計分及發球
3.1 如果發球方贏得一球則發球方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3.2 如果接發球方贏得一球,則接發球方得一分,而接發球方變成新的發球方。
4.發球順序,任何比賽中,發球權的更換:
4.1 是自最先站在右發球區發球的發球員
4.2 到最先接發球員的搭擋。
4.3 到最先發球員的搭擋。
4.4 到最先的接發球員。
4.5 到最先的發球員並依此類推。
5.獲勝方的任一球員均可在次一局中有首先發球的權利,同時失敗方任一球員在次局亦可先接發球。
i、落地得分雙打發球位置請看附件。
j、由於禽流感導致羽球產量銳減,因此比賽中更換球時須經過裁判認可。
k、凡比賽發生規則或本比賽辦法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決定之,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十、申訴:
a、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b、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
十二、附件:落地得分雙打發球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中華台北羽球網 http://www.ctb.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