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

八、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九、注意事項:

〈一〉 比賽前十至二十分鐘,將出賽名單填妥,交至記錄台。

〈二〉 比賽前,選手須攜帶學生證或相關證明,由裁判核對出賽,未攜帶者視同棄權。

〈三〉 比賽逾時超過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視同棄權。

〈四〉 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準時出賽者,可經由對方同意後先打其他點。

〈五〉 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一點。否則該場比賽以棄權論。

〈六〉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七〉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章成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群決定之判決為終決。

〈八〉 比賽球桌將以圍布劃分,比賽區只限裁判、比賽球員以及工作人員進入,觀眾不得超過或進入比賽區域內,以利比賽時之進度和安全。

〈九〉 請勿穿著橘黃色系上衣。

十、申訴:

〈一〉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於開賽前三十分鐘,以書面提出,經隊長向大會提出。

〈二〉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