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球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為勝。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五、獎勵:團體賽前三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第四名則頒發錦旗。個

人賽前三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六、比賽用球:勝利牌小鷹級﹝VICTOR TOURNEY﹞﹝綠色﹞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規定最新羽球規則。

八、比賽規定:

〈一〉比賽前雙方列隊,各點比賽人員應盡量到場。若開賽仍未到場或逾時五分鐘,則視為棄點。亦或兩隊協調變更比賽五點順序,但各點比賽時間到而人員未到仍視為棄點。

〈二〉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中,首先發球。

〈三〉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參賽資格(團體賽亦同)。

〈四〉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現場公佈為主。

〈五〉凡比賽發生規則或本比賽辦法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決定之,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六〉團體賽雙方比數達14分平﹝女單為10分平﹞先獲得14分﹝女單為10分﹞可選擇加3分或不加分。這種選擇只能在第一次達到平分且尚未發下一球前作決定。

〈七〉團體賽各點比賽,兩隊雙方各出一線審。

〈八〉團體賽第一局比賽結束時,球員應換邊;在第三局開始前球員應換邊,以及在第三局中15分比賽領先者分數達8分時﹝11分比賽達6分時﹞應換邊。

〈九〉若在發球前發現球員未依規定換邊,應立刻換邊;若在發球後發現,應在死球後立刻換邊。

九、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