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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 2007年11月24-25日 
比賽地點: 淡江大學操場、淡水商工操場
報名人數: 每隊賽前登錄為二十人
報名資格: 物理系在學生或物理系的教職人員皆可參賽
比賽制度:

預賽巡迴賽制
複賽單淘汰賽

獎 勵:  前三名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一座,以資鼓勵
比賽用球: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 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下雨是否比賽, 均於比賽當日在比賽球場宣佈,球隊亦應準時到達比賽場地;凡因故(含遇 雨)未能進行球賽時,,則取消比賽,並斟酌退還報名費。

3. 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凡因人數不足被 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七比零計分。

4. 比賽採最多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 前結束比賽。

5. 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60分鐘,一好一壞開始,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 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義務),若是上半局 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 且比賽結束。

6. 預賽採分組循環(有和局)擇優晉級複決賽(預賽應晉級球隊因故未能繼續出 賽時,得依比賽成績依序遞補);勝隊績分2分,和局各得1分,績分相同時 依下列比序晉級:A.兩隊勝負關係 B.總失分少者 C.總得分多者 D.抽籤。 複、決賽如遇循環賽競賽規定同預賽之分組循環賽制有和局;如遇淘汰賽之 複決賽無和局,打到分出勝負為止。

7. 本次比賽球落在好球板及本壘板上均算好球(不低於1.82公尺),好球板功 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

8.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合法球隊,另所 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論,判為『奪權比賽』。

9.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比賽十分鐘前提交 大會。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D.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亦應將其姓名列於球員欄,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C、D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10. 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 證、駕照、護照(外籍球員)、球員證或有相片之健保卡、學生證為憑;另參加大專系 列競賽者,一律以學生證正本為準,其他證件概不接受。

11. 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 為『奪權比賽』。所有先發球員及替補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起於列隊開賽前提出,比賽開始後將不接受。

12. 比賽中若有球員違反運動員精神:打架、滋事、罷賽、冒名頂替、恐嚇、辱 罵或毆打裁判員、違規重覆出賽等經檢舉或查明屬實者,將沒收該比賽;情 況輕者判個人球監,嚴重者全隊禁賽一年。

13. 攻守名單背號筆誤,只要球員於當場或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身分證明: A.如當場提出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時,則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如無法當場提出證明時,經裁判組紀錄後得先行准予更正背號繼續比賽。 C.倘若該球員最終無法提出證明,則裁判應判定該場出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14. 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作業方式:填寫申訴書,領隊、教練或隊長簽名連同保證金參仟元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 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 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15. 凡自動棄權之球隊,其以後賽程一律被取消,比賽成績以無效論;預賽三隊 同組如有一隊自動棄權時,參賽二隊須再加賽一場;非屬自動棄權之球隊可 參加大會排定之比賽;惟已賽完該球隊第一場比賽後,第二場比賽自動棄權 時即不適用加賽規定。

16. 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出局。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17. 距離本壘板前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 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 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 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 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如未通 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 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18. 此次比賽並沒強制戴頭盔,但比賽時因為沒戴頭盔所造成傷害,將由球員自行 負責,大會並有提供4頂頭盔。

19. 本次比賽不採用九人開賽辦法並不使用雙色固定壘包,另不採用暫代球員規則。

20. 遇有本附則未定事宜時,依據2004-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21.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22.附錄:禁棒名單(不得使用ASA未通過之球棒)。

系主任: 曾文哲 教授 /886-2-26215656#2034 
維護人: 滕鵬欽 先生 /0953-353-399
傳 真: 886-2-26209917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