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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 |
2007年11月24~25日 |
比賽地點: |
淡江大學體育館排球場,室外排球場(溜冰場旁) |
報名人數: |
男子組: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十二人,各校上限可報兩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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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組: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十二人,各校上限可報兩隊。 |
報名資格: |
物理系所之學生(以可提出證明文件為準)。各隊可報名2位排球體育保送生之選手但同時僅可一位選手下場比賽,替換時僅可替換同一名體保生選手。 |
比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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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制: 若報名隊數少於十隊,則預賽採單循環制,決賽採單循環敗部復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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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預賽視報名隊數多寡,平均分配若干組,每組3-4隊,採單循環賽制。決賽時採單敗淘汰制:取預賽各組第1名進行單敗淘汰賽。 |
2. |
若報名隊數1-5隊時採單循環賽排定名次;6-8隊時則平均分配2組單循環賽。取預賽各組1、2名共4隊參加第1至第4名單敗淘汰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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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皆採三戰兩勝制,第一、二局皆二十五分,第三局十五分,(八分換場)採落地得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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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賽計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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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場比賽勝方得1分,輸方得1分。以積分多寡決定進入決賽資格。 |
‧ |
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與該球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
‧ |
兩隊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以勝隊為勝,三隊以上(含三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依下列判別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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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勝局數除總負局數得商大者為勝
(2). 總勝分數除總負分數得商大者為勝。
(3). 如再相等,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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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備: 如遇下雨,則採用雨備賽程(單敗淘汰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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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勵: |
‧ |
男子組:獲得前三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
‧ |
女子組:獲得前三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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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用球: |
排球 MIKASA (膠球) |
比賽規則: |
(一). 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二). 各隊應於比賽前20分鐘到登錄台辦妥一切比賽事宜,逾比賽開始時間5分鐘後仍未到齊出賽人數者,沒收該場比賽。
(三).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必須攜帶該學期註冊之物理系學生證,逾比賽前備查,若無法出示證明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 若該校選手同時報名2隊時,以第一次上場必賽為主,且不能更換其他球隊。
(五). 申訴: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並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本會沒收。申訴以大會競賽組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六). 隨隊裁判:
1. 每隊須含一名隨隊裁判,於比賽後擔任下一場比賽之線審。詳細出線審時間
2. 請見賽程表。
3. 如未依照賽程表擔任線審,該隊以棄權論。
4. 隨隊裁判須於比賽5分鐘前向該登錄台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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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會議: |
暫定於11/3(六)召開,如有重大變故,將會另行通知。 |
保險費: |
報名費中已含 |
附則: |
(一). 球隊如有未經報名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二). 比賽期間如有球員發生鬥毆情節,經裁判判決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
(三). 並取消參加本屆比賽權利。情節重大者,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四).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則規定處理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五). 如有球隊無故棄權時,除終止其未完之各場比賽外,並提交大會議處。
(六). 被取消資格或棄權,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七). 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當場檢查後,由主辦單位查詢該球員之學籍。
(八). 球員身分不符事實的證明發生時,其法律責任應由該屬學校主管負責。
(九).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會同大會競賽組裁定之。
(十)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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