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
〈三〉比賽逾時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視同棄點。然得經由雙方同意協調變更出點順序,但各點比賽時間逾時十分鐘未出賽者仍視同棄點。
〈四〉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章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決定之判決為終決。
〈五〉比賽不另訂線審,一切裁定由裁判為主。
〈六〉比賽當天如遇雨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至無法比賽,則取消賽程,並斟酌退還報名費用。
十、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適時(三十分鐘內)書面提出,經隊長向大會賽務組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場務組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