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夏季大物盃排球競賽規則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十五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室外排球場。
三、報名人數:男、女子組:每隊皆可報領隊、教練、經理各一人,隊
員(含隊長)十二人,男、女子組上限各報兩隊。
**附則**
a)報名資格:1.學生(需有94學年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
2.教職員工(需有聘書或教職員證件)。
b)填寫報名表時,需填寫其背號。
四、比賽制度:
〈一〉報名六隊以下(包含六隊)採單循環制。
〈二〉報名七隊以上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預賽結果不列入計算。
**附則**
參考上一屆成績,有安排種子隊伍賽程。
〈三〉各比賽皆採三戰兩勝制,第一、二局皆二十五分,第三局十五分,採落地得分制。
〈四〉循環賽計分方法:
1、 單場比賽勝方得兩分,輸方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進入決賽資格。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3、如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雙方總得分扣除總失分,分數高者晉級。
五、獎 勵:獲得前四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六、比賽用球:MIKASA 藍黃排球。
七、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每隊每局有兩次暫停,暫停時間為三十秒;而局間休息時間為一分鐘。
八、比賽規定:
〈一〉比賽之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如逾比賽時間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視為棄權論。
〈二〉參加球隊之比賽者一律穿著隊代表服,或相似服裝。
〈三〉比賽球員需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證,嚴禁找人代替,發現視同棄權。
〈四〉比賽中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有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
九、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適時(三十分鐘內)
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賽務組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裁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每隊須含一名隨隊裁判,於比賽後擔任下一場比賽之線審。
〈一〉隨隊裁判須於比賽五分鐘前向該場地之副審報到。
〈二〉若隨隊裁判未到場判球,扣其保證金(100/場);隨隊裁判於該場比賽前未報到者
視為不到。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賽程及規則補充:
一、實際比賽時間為五十分鐘。意即在比賽開打前十分鐘就要到比賽場地進行登 錄和
熱身
例:若是8:00的賽程,則雙方球員需在7:50到場作登錄和熱身的動作。
於8:00整,比賽正式開打。
二、球隊登錄:
〈一〉請各球隊在抵達比賽場地後,把學生證收齊,馬上向登錄台做報到登錄的動作。
〈二〉每場比賽前十分鐘會再由裁判確認登錄名單、背號以及輪轉順序,所以請各隊
事先填寫先發輪轉表。
〈三〉比賽換人時,僅能更換在報到登錄表上的十二人。如果發現未登錄之球員上場
比賽,則該隊以棄權論。
〈四〉若學生證遺失,也請攜帶學校證明以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以證明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