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網球簡易規則
一、球場
球場為長方形,長78呎(23.77公尺),單打比賽寬為27呎(18.23公尺);雙打比賽寬為36呎(10.97公尺)。
球場以穿有繩或鋼索的網子,從中央處橫隔成二等分場區。網繩之兩端繫架於高3 1/2呎(1.07公尺)的兩根網柱上,球網應長到可將兩個網柱間之空間填滿,又網眼應小到可阻礙球之穿過。網之中央高度為3呎(0.91公尺),用束帶緊束球網。繩、鋼索及網子上端可用束帶包住且必須是白色。
※繩、鋼索的直徑不得超過 1/3吋(0.8公分)。
※束帶寬不得超過2吋(5公分)。
※網上端,繩或鋼索的白色束帶兩邊高度介於2吋(5公分)到2 1/2吋(6.35公分)之間。雙打比賽球柱之中心點距雙打邊線外緣3呎(0.914公分),單打比賽若是使用單打球網,則單打球柱中心點距單打邊線外緣3呎(0.914公分)。若是使用雙打球網,則網子必須使用兩根高3 1/2呎(1.07公分)的單打桿撐住,其中心點距單打邊線外緣3呎(0.914公尺)。
※球柱直徑不得超過6吋(15公分)或6吋見方。
※單打桿直徑不得超過3吋(7.5公分)或3吋見方。
※球柱或單打桿不能超過網繩的頂端1吋(2.5公分)。
球場兩端的線稱為底線,兩邊的線稱為邊線。
在兩條邊線之間距離球網21呎(6.40公尺)之兩側,各劃一條平行於球網的線稱為發球線,在網之兩側發球線與球網之間的區域,以中央發球線劃分為兩個均等的發球區。此線需與兩條單打邊線平行。
每條底線必須以長4吋(10公分)的中心標區分為兩半,中心標劃向球場內部且與單打邊線平行。
※中央發球線與中心標寬度必須為2吋(5公分)。
※球場上其它的線寬度介於1吋(2.5公分)到2吋(5公分)之間,
唯有底線可以加寬到4吋(10公分)。
球場範圍的測量必須包含線的外緣,所有線的顏色要一致,且不能與球場表面的顏色混淆。
球場、網束帶、球柱和單打桿都不能有廣告,除非依附錄3的規定。
二、固定設備
球場之固定設備包括圍牆、觀眾看台、座椅、場地四周或上方之設備,以及處於認定位置上的主審、線審、網審、球僮。
於雙打球網下比賽之單打賽,球網在單打桿外側的部份與網柱均屬於固定設備。
三、球
為網球規則認可的比賽用球必須符合附錄1的各項規定,賽會須事先宣佈。
A. 比賽用球數(2.3.4或6)
B. 換球時機,若有換球時機,可選擇如下:
1. 在一個認可的奇數局之後,第一次換球為提早兩局,因把熱身看作兩局處理,遇決勝局時不能換球,必須等到下一盤的第二局再予換球。
2. 盤的開始
於比賽進中球破了,該分應予重賽。
判例一:在一分結束後若發現球軟了,此分可否重賽?
判 定:若球只是軟了而未破,則不能重賽。
註:所有比賽用球必須在國際網總認可的品牌中去選用。
四、球拍
所有比賽用的球拍必須符合附錄2國際網總的規定,國際網總負責所有有關球拍大小、重量、材質、形狀等等的規定。
判例一: 球拍之擊球面是否可以用一組以上之不同線織成。
判 定: 否。規則已明白地提示以線交互穿成之線型(Pattern)為一種而非數種。
判例二: 如果線的組細不同,可否認定球拍之線型(Pattern)為均勻而平坦。
判 定: 否。
判例三: 能否在球拍線上裝設避震器?
如果可以它必須裝在何處?
判 定: 可以。但是必須裝在線沒有交叉的地方。
判例四: 比賽進行中,球員意外的將球拍線打斷了,他仍能使用該球拍繼續比賽嗎?
判 定: 是。除非賽會有特別規定。
判例五: 球拍內可否裝置影響擊球性質的電池?
判 定: 否。因電池是一種能源。
判例六: 於比賽進行中球員可在任何時間使用一支以上的球拍?
判 定: 不可以
五、局
A-標準局
標準局的呼叫,以發球者的分數先叫,然後接球者的分數。
無得分 "Love"
第一分 "15" fifteen
第二分 "30" thirty
第三分 "40" forty
第四分 "Game"
若雙方球員/球組都贏3分,比數稱"Deuce","Deuce"後首先贏得分數的球員/球組呼叫"Advantage",若其續贏得次一分則呼叫"Game"某球員/球組;若對手贏得次一分則呼叫"Deuce",球員/球組必須在"Deuce"後連贏兩分才贏得該局。
B- 決勝局
決勝局以0.1.2.3……呼叫,且於比分後面呼叫領先者姓氏。首先贏得7分並有2分差距的球員/球組贏得該局及盤,否則必須繼續比賽到任一球員/球組勝分差距2分才分出勝負。決勝局先發球的一方只發第一分球,接下來換由對手發第二及第三分球,依此雙方輪流各連發兩分球直到比賽結束。(雙打賽其發球順序與盤中的發球次序一樣輪流之)。
決勝局先發球的球員/球組,下一盤先接球。
六、盤
盤的計算有多種,最常見的是"領先盤"和"決勝盤"兩種。每一種在使用前必須事先宣佈,尤其"決勝盤"更必須說明最終一盤是選用"決勝盤"或是"領先盤"。
A. 領先盤
首先贏得6局或5平後領先差距2局的球員/球組贏得該盤。
B. 決勝盤
首先贏得6局或領先對手差距2局的球員/球組贏得該盤,若雙方達到局數6平時,必須進行決勝局來判定該盤的勝負。
七、賽制
比賽的制度有3盤2勝,或5盤3勝制。
八、發球員與接球員
球員/球組必須站在球網的兩邊,把第一分球發出比賽的球員稱為發球員,準備回擊發球的球員稱為接球員。
判例一: 接球員允許站在線的外面去接球?
判 定: 是的,接球員可站在屬於他場區線內或線外的任何位置去接發球。
九、邊或發球的選擇
在熱身前必須以擲錢幣來作邊與接、發球的選擇,擲錢獲勝者有下列的選擇:
A. 選擇發球或接球,那他的對手就是接球或發球。
B. 選邊,則其對手可選擇發球或接球。
C. 讓其對手先選擇。
判例一: 假使熱身因故中斷,重新再熱身,則雙方選手均可以重作選擇?
判 定:是的。但是原先擲錢勝者維持不變。
十、換邊
雙方球員應在每盤的單數局終了後換邊,如盤末時之總局數和為偶數時,不必換邊,需等到下一盤之第一局終了後始可換邊。
決勝局時雙方球員必須在每隔"6分"後換邊。
十一、進行中的球
除非被判發球失誤或重賽,否則發出之球應保持比賽進行狀態,直到該分球分出勝負為止。
十二、落在線上之球
球落在界線上視同落在該線內之場區上。
十三、碰到固定設備之球
進行中之球碰到固定設備(除網、柱、單打桿、網繩、束帶、網帶以外者),若是在球著地之後,則擊球者得分;但若是在球著地前,則其對手得分。
十四、發球的順序
在每局結束後的下一局時,發球者成為接球者,接球者成為發球者。
在雙打賽時,每盤的第一局,發球一方應先決定那一位選手先發球,第二局開始前他們的對手也要決定由那位選手先發球。如此第一局先發球組之另一位選手在第三局發球,第二局發球組之另一位選手在第四局發球,依此次序輪流發球直到該盤比賽結束。
十五、雙打賽接球的順序
接球組一方要先決定由誰先接第一分球,相同地在第二局時,其對手也要決定由誰先接該局的第一分球,接第一分球的同伴就要接第二分球,依此順序輪流接球直到此局進而此盤比賽終了。
接球者回擊發球後,同組的任何球員均可回擊之後的來球。
判例一: 雙打賽可否以1個人單獨來和對手比賽?
判 定: 不可以。
十六、發球
發球員應雙腳站定於底線後方,中心標假想延伸線外緣與邊線外緣之間;然後用手向空中拋起球,在球未落地之前用球拍擊之。球拍與球接觸之瞬間,發球之動作被視為已經完成。球員僅能使用獨臂者得用球拍拋球。
十七、發球場區及有效的發球
在標準局裡,發球員應依序站在右/左兩邊場區後面發球,每局應先從右邊場區發球。
決勝局的第一分球也是由右邊的場區發出,所發之球須越過球網之對角在對手發球區內著地後,接球員始可回擊該發球。
十八、腳失誤
在發球過程中,發球員不可以違犯下列:
A. 不能走或跑來改變位置,但輕微的腳部移動是被允許的。
B. 任一腳觸及底線或場區。
C. 任一腳觸及邊線外線的假想延伸線。
D. 任一腳觸及中心標的假想延伸線。
假使發球員有違犯上列規定之一判其"腳失誤"。
判例一: 在單打比賽,發球員可立於單打邊線與雙打邊線間之底線後面發球?
判 定: 不可以。
判例二: 發球員可以單腳或雙腳離地來發球?
判 定: 是的。
十九、發球失誤
發球員有下列之一者,判發球失誤:
A. 發球員違反規則16、17或18;或
B. 發球員發球時揮拍未擊中球;或
C. 所發之球未著地前碰觸固定設備物,單打桿或網柱;或
D. 所發之球碰觸發球者或其球伴,或碰觸發球者或其球伴的穿著或攜帶物。
判例一: 發球員欲發球而拋上球後不擊球而接球是否判失誤?
判 定: 否。他可用手、球拍去接球或讓球直接落地。
判例二: 單打賽在雙打球場舉行,場內有雙打賽用的網柱及單打桿,球先碰觸單打桿後落在有效發球區內是否發球失誤?
判 定: 是的。
二十、第二發球
若第一發球失誤,發球員不能延誤應在失誤之同一場區後面重發,除非從錯誤的場區發球而失誤時,則應改由正確的另一場區且僅可再發一球。
二十一、發球與接球的時機
發球員應等待接球員準備好後才可發球,然而接球員也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隨著發球員的步調準備接球進行比賽。
若接球員有還擊之舉動時,應視其已作好準備。如接球員示意尚未備妥,他不能因為球落在有效發球區外而提失誤之異議。
二十二、發球之重賽
發球重賽的時機有:
A. 所發之球碰觸網、網帶或束帶並為好球時,或碰觸網、網帶、束帶後著地前再碰觸接球者或其球伴或是他們的穿著或攜帶物。
B. 發出之球不論為失誤或好球,若接球員示意未準備好時。
C. 假若發球重賽時,發球員只能重發一球,但不能取消前一球的失誤。
二十三、重賽
除了在第二發球之重賽時只重發一球外,其餘任何狀況下之重賽是指該分重賽。
判例一: 當球賽進行中場外的球滾進場內,主審呼叫重賽,發球員先前的第一發球失誤,此時主審應給予發球者第一或第二發球?
判 定: 第一發球,因為該分重賽。
二十四、球員之失分
球員有下列情形時失分:
A. 發球員連續二次發球失誤;或
B. 進行中的球在第二次落地前,未能將球還擊過網;或
C. 還擊進行中之球碰觸對方場區線外之地面,或其他物件;或
D. 還擊進行中之球未落地前碰觸固定設備物;或
E. 還擊時用球拍故意的帶球或接球或故意地用球拍碰觸球一次以上;或
F. 比賽在進行中,球員之身體或球拍(不論握在手中與否)或穿著或攜帶之物品碰觸網、網柱、單打桿、網繩、束帶、網帶或對方場區地面時;或
G. 將尚未過網之球在空中截擊;或
H. 進行中之球碰觸球員或任何他所穿帶的物品,唯球拍除外;或
I. 拋球拍擊球時;或
J. 在擊球時,球員故意且實質地將球拍變形。
K. 雙打賽時,同組球員同時回擊球。
判例一: 發球後,在該球未著地之前,發球員之球拍脫手而觸及網,他是否失分?
判 定: 當球尚在進行中而球拍觸網者,失分(第二十四條F項)
判例二: 發球時球拍從發球員手中飛出,但在球落在有效發球區以外之地區後球拍觸網,應判發球失誤或發球員失分?
判 定: 判為失誤,因為球已在球拍觸網前成為死球(Out of Paly)
判例三: A與B對抗C與D,A向D發球,C在球未著地前觸網,但發球落在發球區外,則判決如何?
判 定: 因為C在球進行中觸網,故判失分。
判例四: 球員在擊球之前或後,越過網子的假想延伸線,他是否失分?
判 定: 只要球員未碰觸對方的場區都不算失分。
判例五: 球賽進行中球員允許跳躍網子到對方場區內?
判 定: 不可。該球員失分。
判例六: 球員拋球拍擊中球賽中之球,球與球拍同時落在對方的場區,但對手未能作有效回擊,此時那邊得分?
判 定: 拋球拍擊球者失分。
判例七: 所發之球未落地前打到接球者,或是雙打賽中接球者之同伴,那一方得分?
判 定: 除非發球重賽,否則發球者得分。
判例八: 球員站在場外空中擊球或用手接球而宣稱該球已出界,要求得分?
判 定: 除非回擊是好球且比賽繼續進行,否則該球員失分。
二十五、有效還擊
下列情形為有效還擊:
A. 除了規則2及24(d)外;球若碰觸網、網柱、單打桿、網繩、束帶、網帶且越過它們而落在球場內時;或
B. 若球員沒有違反規則24,進行中的球反彈或被風吹回對方場區時,回擊者可以越網去作回擊,只要回擊之球落在有效場區;或
C. 除了規則2及24(D)外;不論回擊之球,高或低於網,甚至碰觸網柱,從網柱外側進入有效場區;或
D. 回擊之球穿過網繩下方網柱及單打桿間之空隙而未碰觸上述之物,而落在有效場區;或
E. 還擊已過網之球而球拍隨球過網時;或
F. 回擊之球碰擊場地上另一個球。
判例一: 球員回擊之球,碰觸單打桿後落入有效場區,此為有效還擊?
判 定: 是的。若是發球則是失誤。
判例二: 進行中之球,碰擊場地上另一個球,應作如何判決?
判 定: 比賽繼續進行,然而若不能分辨那個是進行中的球時應判重賽。
二十六、干擾
假若球員被其對手故意干擾擊球,則該球員得分。
若是其對手是無心的舉動或其它無法控制之因素(不含固定設備),而導致干擾則應判重賽。
判例一: 無意的二次擊球構成干擾嗎?
判 定: 否,看24(e)
判例二: 球員自己認為對手受到干擾而自己停止比賽,此狀況是否構成干擾?
判 定: 否,停下來的球員失分。
判例三: 進行中之球擊中球場上空的鳥,是否構成干擾?
判 定: 是的,該分重賽。
判例四: 球賽開始前已處於接球員方場區上的球或其它物件,在球賽進行當中是否構成干擾?
判 定: 否。
判例五: 雙打賽發球者與接球者之同伴被允許站在何處?
判 定: 他們可站在網側的各自場區內、外、任何位置,若任何球員向對手製造干擾時,則干擾的罰則就要執行。
二十七、更正錯誤
假若有關網球規則的失誤被發覺,則先前已賽完的分數保留,之後更正為如下所示:
A. 在一個標準局或決勝局,假使發球員從錯誤的半場發球,必須馬上更正到正確的半場發球,先前發球之失誤保留。
B. 在一個標準局或決勝局,發覺球員們所處的邊錯了,必須馬上更正讓發球者在正確的邊發球。
C. 假使在標準局內發覺球員發球的順序錯了,應立即更正由正確的一方發球,先前發球的失誤不算,若是雙打時則同組的發球失誤保留,然而該局已經結束時則保持這種順序直到該盤結束。
D. 假使在決勝局偶數比分後發覺球員發球的順序錯了,應立即更正。但發覺時已賽完的分數是奇數時則保持不變直到該盤結束。
單打時先前發球之失誤不算,雙打時同組的發球失誤保留。
E. 在標準局或決勝局的雙打賽中,假若發覺接球的順序錯了,應保持錯的順序,繼續到該局結束,下一次接球時,必須恢復到原先的接球順序。
F. 先前規定打領先盤,但是在局數六平時宣佈打決勝局,若在第一分打完時發覺應立即更正回來。若第二分已進行才發覺,則球賽繼續猶如決勝盤。
G. 依標準局比賽到局數六平時,發覺錯誤因宣佈是要打決勝盤,若是在第一分球賽完後發覺則應立即更,若第二分已進行了,則按此比賽到局數八平時(或更高的偶數平局)再更正為決勝盤。
H. 原先比賽最終盤是打一個決勝局,但錯誤的以領先盤或決勝盤進行比賽,假若第一分球比完後發覺則應立即更正。若是第二分已進行了才發覺,則繼續比賽到任一方贏得3局(結束比賽)或是局數達二平時立即改為決勝局,若在第五局後開打才發覺,則比賽繼續以決勝盤賽完。
I. 假若發覺換球的時機誤了,則應在輪到該球員/組發球時再給予換新球。隨後之換球的局數,按規定的局數比完後再予更換,在同一局內發覺錯誤不能換球。
二十八、球場上執法者的角色。
執法者的角色與責任在附錄5詳載。
二十九、比賽之連續
比賽一開始(第一分球發出後)就應繼續進行到終了為止。
A. 分與分間,有20秒,換邊時有90秒的休息。然而每盤第一局終了,以及決勝局的換邊,比賽必須繼續進行沒有休息。
每盤終了有120秒的盤末休息。
休息時間的計算是從前一分球結束開始到下一分球發球之瞬間。
【職業巡迴賽的管理當局可向國際網總申請延長換邊90秒,盤末120秒的休息。】
B. 假使球員無法掌控之下,他的球衣、鞋子,或必要裝備(包括球拍)損壞了必須更換時,可以給予球員合理的時間去更換上述裝備。
C. 無額外的時間允許球員去恢復體能狀況,然而球員遭受可治療的傷害時,可給予一次三分鐘的傷停時間來處理該傷害。同時有限的如廁與換衣服的時間也是允許的只要賽前事先宣佈。
D. 在某些地理環境下賽會在男子的第三盤終了、女子第二盤終了,給予最長10分鐘的休息。
E. 賽前熱身的時間為5分鐘,除非賽會有特殊考量,而更改之。
三十、指導
以任何形式的手勢或聲音來對選手作指導或溝通都被認為是指導。團體賽時,球隊的隊長(教練)坐在球場上可於換邊休息或盤末時對球員進行指導,唯在每盤的第一局終了及決勝局的換邊,則不能指導。
判例一: 以隱密的手勢對選手作指導,是被允許的?
判 定: 錯的。
判例二: 當球賽因故暫停時,球員可以接受指導?
判 定: 是的。
本規則僅摘要部分,如需完整之規則,請檢附印刷工本費新台幣100元並附回郵信封郵寄本會:104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705室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