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夏季大物盃桌球競賽規則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十五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中正堂。
三、報名人數:每隊除隊員(含隊長)之外,可提報領隊、教練、經理各一人,
隊員(含隊長)人數不可超過12人。
四、比賽制度:
〈一〉團體賽:
1、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雙淘汰制。
2、每兩個隊伍勝負皆採用五點制(依序為男單、女單、男雙、混雙、
男單)。
3、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重複。
4、每場比賽的每一點皆以五戰三勝決勝負。
5、預賽循環賽記分方法:
〈1〉每兩個隊伍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為零分,
最後以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2〉同組的各隊積分相同時,以比賽之總獲勝點數決定,總獲
勝點數多者晉級。
〈3〉若同組積分相同且總獲勝點數又一樣時,則以“敗場”失
分最少者晉級。
6、決賽五點先搶得三點者為獲勝。
7、抽籤於四月三十日領隊會議上由各校代表代抽,各校代表未到者則由會議招開人代抽。
〈二〉個人賽:
1、採單淘汰制,報名人數每隊最多能報三人。若該校未報團體賽亦可報名至多三人參與個人賽(不限男女,採混合賽)。
2、報名方式,需於四月三十領隊會議前報名,報名費與團體賽報名費一同繳交或在領隊會議上繳交。
3、抽籤於四月三十日領事會議上由各校代表代抽,各校代表未到者則由會議招開人代抽。
4、報名人數如不超過十六人,則停辦個人賽。
5、進入前四強前採五戰三勝制,進入前四強後則改七戰四勝制。
五、獎 勵:
〈一〉團體賽獲得前三名之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二〉個人賽獲得前三名之選手,由大會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六、比賽用球:本次比賽使用直徑四十公釐黃色Nittaku三星大球。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附錄)
八、比賽規範:
〈一〉比賽前十至二十分鐘,將出賽名單填妥,交至紀錄台。
〈二〉比賽前,選手須攜帶學生證或相關證明,由裁判核對出賽,未攜帶者視同棄權。
〈三〉比賽餘時超過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視同棄權。
〈四〉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準時出賽者,可經由對方同意後先打其他點。
〈五〉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一點。
否則該場比賽以棄權論。
〈六〉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同時舉
行,各隊不得異議。
〈七〉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章成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群決定之判
決為終決。
〈八〉比賽球桌將以圍布劃分,比賽區只限裁判,比賽球員以及工作人員進
入,觀眾不得超過或進入比賽區域內,以利比賽時之進度和安全。
九、申 訴:
〈一〉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必須於開賽前三十分鐘,以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注意事項:
〈一〉報名人員學生證影印本請於報名表一同寄回成大,補交學生證影印本最後時間為領隊會議。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附錄:
1.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
每獲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
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
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3.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變為接發球方,在雙打決勝局中,
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4.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
(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
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5. 在局與局之間,不超過一分鐘的休息時間。
6. 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7. 在比賽中,球拍除因意外嚴重損壞致不能作賽,否則不得更換。
8. 對方擊球後,若球正朝著比賽檯面方向移動,在尚未觸及本方檯區, 亦未越其端線前,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稱為「阻擋」。在一場雙打比賽中,裁判員對其中一名球員的發球合法性有懷疑,作出警告後,若該對球員任何一人在同一場比賽的發球合法性再受到懷疑,裁判員毋須警告,應判對方得分。
9.
a.在團體賽的每一個別場次,雙方均可要求一次暫停。
b.球員/教練/隊長可於一個回合結束時清晰叫「暫停」,並同時以「T」字手號表示,裁判員收到有關訊息,將示意一分鐘的暫停。
c.在「暫停」期間,若球員返回圍板旁接受場外指導或歇息,必須將球拍放在球檯上。
10. 球員在沒有知會裁判的情況下更換球拍將按照違反紀律程式處理,包括被判罰分,若再犯者,則可被取消資格。
11. 比賽規則僅列出以上10項,詳細規則請參照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