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夏季大物盃桌球競賽規則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十五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中正堂。

三、報名人數:每隊除隊員(含隊長)之外,可提報領隊、教練、經理各一人,

              隊員(含隊長)人數不可超過12人。

四、比賽制度:

    〈一〉團體賽:

          1、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雙淘汰制。

          2、每兩個隊伍勝負皆採用五點制(依序為男單、女單、男雙、混雙、

             男單)

          3、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重複。

          4、每場比賽的每一點皆以五戰三勝決勝負。

          5、預賽循環賽記分方法:

             1〉每兩個隊伍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為零分,

                  最後以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2〉同組的各隊積分相同時,以比賽之總獲勝點數決定,總獲

                  勝點數多者晉級。 

             3〉若同組積分相同且總獲勝點數又一樣時,則以“敗場”失

分最少者晉級。

          6、決賽五點先搶得三點者為獲勝。

          7、抽籤於四月三十日領隊會議上由各校代表代抽,各校代表未到者則由會議招開人代抽。

    〈二〉個人賽:

1、採單淘汰制,報名人數每隊最多能報三人。若該校未報團體賽亦可報名至多三人參與個人賽(不限男女,採混合賽)

2、報名方式,需於四月三十領隊會議前報名,報名費與團體賽報名費一同繳交或在領隊會議上繳交。

          3、抽籤於四月三十日領事會議上由各校代表代抽,各校代表未到者則由會議招開人代抽。

4、報名人數如不超過十六人,則停辦個人賽。

5、進入前四強前採五戰三勝制,進入前四強後則改七戰四勝制。

五、獎    勵:

〈一〉團體賽獲得前三名之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二〉個人賽獲得前三名之選手,由大會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六、比賽用球:本次比賽使用直徑四十公釐黃色Nittaku三星大球。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附錄)

八、比賽規範:

    〈一〉比賽前十至二十分鐘,將出賽名單填妥,交至紀錄台。

    〈二〉比賽前,選手須攜帶學生證或相關證明,由裁判核對出賽,未攜帶者視同棄權。

    〈三〉比賽餘時超過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視同棄權。

    〈四〉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準時出賽者,可經由對方同意後先打其他點。

    〈五〉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一點。

          否則該場比賽以棄權論。

    〈六〉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同時舉

          行,各隊不得異議。

    〈七〉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章成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群決定之判

          決為終決。

    〈八〉比賽球桌將以圍布劃分,比賽區只限裁判,比賽球員以及工作人員進

          入,觀眾不得超過或進入比賽區域內,以利比賽時之進度和安全。

九、申    訴:

〈一〉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必須於開賽前三十分鐘,以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注意事項:

〈一〉報名人員學生證影印本請於報名表一同寄回成大,補交學生證影印本最後時間為領隊會議。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附錄:

1.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      每獲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
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
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3.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變為接發球方,在雙打決勝局中,
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4.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 (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
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5.      在局與局之間,不超過一分鐘的休息時間。

6.      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7.      在比賽中,球拍除因意外嚴重損壞致不能作賽,否則不得更換。

8.      對方擊球後,若球正朝著比賽檯面方向移動,在尚未觸及本方檯區,          亦未越其端線前,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稱為「阻擋」。在一場雙打比賽中,裁判員對其中一名球員的發球合法性有懷疑,作出警告後,若該對球員任何一人在同一場比賽的發球合法性再受到懷疑,裁判員毋須警告,應判對方得分。

9.      a.在團體賽的每一個別場次,雙方均可要求一次暫停。
             b.
球員/教練/隊長可於一個回合結束時清晰叫「暫停」,並同時以「T」字手號表示,裁判員收到有關訊息,將示意一分鐘的暫停。
             c.
在「暫停」期間,若球員返回圍板旁接受場外指導或歇息,必須將球拍放在球檯上。

10.  球員在沒有知會裁判的情況下更換球拍將按照違反紀律程式處理,包括被判罰分,若再犯者,則可被取消資格。

11.  比賽規則僅列出以上10項,詳細規則請參照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