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破府成舟夏季大物盃章程女子籃球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至十五日。
二、比賽地點:成功大學光復校區、自強校區室外籃球場。
三、報名人數:每隊可報名隊員(含隊長)十五人,另可報名領隊、教練、經理各一人。
四、比賽制度:
(一) 報名未達三隊則不舉行比賽.,恰三隊隊伍採三角循環.,
三隊以上至五隊分組循環,照戰績排名,同名比差分。
六隊--初賽兩個三角循環,取四隊進決賽單淘汰。
七隊--初賽A組三角循環,B組四角循環,A組取一隊,B組取兩隊進決賽,決賽B組各和A組競賽取前三名。
七隊以上會另做說明--(詳見賽程表)。
五、獎 勵:獲得前三名之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
六、比賽用球:本比賽採用皮製籃球。
七、比賽規則:如附錄。
八、比賽規定:
(一) 各隊請於該場比賽前二十分鐘前至紀錄台填寫球員名單。
(二) 各隊比賽時,逾時十分鐘未出場時,以棄權論。
(三) 各隊出場比賽時,請務必穿著整齊之比賽球衣出場比賽,並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證以便查驗,未帶學生證者不得出場比賽。
(四) 球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一經發現或經由檢舉屬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九、申 訴:
(一)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發生半小時內以書面提出(申請書在各紀錄台皆可領取),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提出。
(二)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附錄:
一、比賽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間,休息時間為兩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五分鐘。加時比賽五分鐘,而加時賽前有兩分鐘休息時間。
二、犯規停錶部分前三節最後一分鐘停錶,而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若打入延長賽,則是最後兩分鐘停錶,全部比賽皆是如此。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同時應一次或多次五分鐘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所有決勝期必須延續第四節的進攻方向與團犯次數。
三、暫停部分規則,前三節比賽每節每隊允許請求一次暫停,第四節允許請求兩次暫停,每一決勝期可以請求一次暫停。上一節沒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一節使用。
四、暫停時機:裁判宣判任何一方犯規違例出界或宣判爭球以及對隊得分後請直接向紀錄台請求暫停由紀錄台來通知裁判。限制:單一罰則罰球間,罰球後,不得請求暫停。
五、技術犯規罰責改為一次罰球和隨後的中場發球權。技術犯規及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及其罰責。此規則由場上裁判判斷裁定。
六、每節團隊犯規累積至四次後即進入加罰狀態,第五次犯規時加罰。進攻犯規不為團隊犯規。
七、得分後,在界外發球球員或球後開始計時五秒。違規或暫停比賽之後,發球入界的球員必須站在裁判指定的位置發球入界,球員發球入界之前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次觸球或是在球離手後使球先觸及界外,或是在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踩進場內,球必須要在五秒內離手,並且不得使球直接中籃。發界外球的球員在球離手之前或同時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可以橫向或垂直向後移動一個方向一公尺。
八、替補時機:裁判宣判任何一方犯規或宣判跳球時雙方皆可請求替補,對隊違例或球出界時也可請求替補。若有一方之替補請求成立則雙發皆可替補球員。第四節或決勝期最後兩分鐘,對隊進球也可請求替補。
九、關於新規則的主要認定有:八秒內過半場規定,持球五秒 ,二十四秒進攻時間規定在預賽決賽皆採用。
十、其他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