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破府成舟夏季大物盃章程羽球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十五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成功大學中正堂。

三、報名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經理各一人,隊員(含隊長)十五人。

四、比賽制度:

〈一〉只報名一隊則不舉行比賽。

〈二〉報名兩隊,則直接決賽採三賽二勝制。

〈三〉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直接決賽採單循環賽制。

〈四〉報名六隊以上(含六隊)十一隊以下(含十一隊);先分兩組循環預賽,每組取兩名參加循環決賽,不再繼續比賽。

同組預賽成績列為決賽成績。

〈五〉報名十二隊以上(含十二隊);預賽採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制。

〈六〉決賽取前三名優勝隊伍。

〈七〉每場比賽均採五點制,單雙打不得兼,以五戰三勝定勝負。

(五點順序為:一男單、二混雙、三女單、四男雙、五男單)

每點比賽採三戰兩勝制,除選擇加分外,雙打及男子單打比賽,由先得十五分的一分取得一次勝利,取兩勝後裁定此點得勝。女子單打比賽,由先得十一分的一分取得一次勝利,取兩勝後裁定此點得勝。

〈八〉每場比賽先勝三點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其餘之點可繼續比賽。

〈九〉線審:由比賽之隊伍各派出一名,協助裁判判決。

〈十〉預賽循環部份四取二、三取一。

〈十一〉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經由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如遇三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一下列a、b、c順序判定:

.(勝點和)/(負點和) 之商大者為勝。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 之商大者為勝。

.(總勝分)/(總負分) 之商大者為勝。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五、獎    :獲得前三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資鼓勵,第四名則頒發

獎盃。

六、比賽用球:勝利羽球-標準級

七、比賽規定:

〈一〉比賽前雙方列隊,各點比賽人員應到場,未到場或逾時五分鐘,則視

     為棄點。亦或兩隊協調變更比賽五點順序,但各點比賽時間到人員未 

     到仍視為棄點。

〈二〉各點三戰制發球,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中,首先發球。

八、申    :

〈一〉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必須於開賽前三十分鐘,以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

 

 

 

 

 

 

 

 

 

破府成舟大物盃羽球規則

比照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規定最新羽球規則


計分          

1.除另有安排外,比賽採三戰二勝制。
2.
只有發球的一方能獲得一分的計分。
3.
除選擇加分外,雙打及男子單打比賽,由先得15分的一方獲勝。女子單打比賽,由先得11分的一方獲勝。
4.
如果雙方分數達到14平分時(女子單打10分平分時)先獲得14(女子10)可以選擇加分或者不加分。這種選擇只能在第一次達到平分且尚未發下一球之前就作決定。
5.
比賽中如果同為14分,加分時,先到達選分數目(至多加3)的一方獲勝此局。
6.
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中,首先發球

 

換邊

球員應換邊:
1.
第一局賽完時:
2.
如果在第三局開始前:以及
3.
在第三局,或在只有一局的球賽,領先者計分達到:
   (1)
每局11分的比賽達到6分時;
   (2)
每局15分的比賽達到8分時。
當球員未能根據規則而換邊,應立刻在發現錯誤後換邊,同時保留原以獲得的分數。

 

發球

正確的發球:
1.
發球時,雙方不能以不當的理由及動作,延誤發球。發球方及接球方應站立於斜相對的發球區並不得踩及其界線;二人的雙足必需部份與場地面接觸,並固定不得移動位置,直到發球動作完成。
2.
發球員的球拍擊到球體底座的瞬間,整個羽球應在發球員的腰部下方。
3.
發球員球拍的軸部於擊球瞬間,比須朝向下方,且拍框面頭部的任何部份,應低於發球員握拍的手部最下緣。
4.
發球員開始發球時,其球拍的移動必須朝前連續不斷,直到發球動作完成。
5.
發球員揮起球拍,拍擊羽球向上飛行及越過球網,如果未經攔截,羽球落向接球員的發球區。
6.
球員們一經就位,發球員首先向前移動其球拍,發球即行開始。
7.
接球員未準備就緒前,發球員不能發球,但是接球員只要有還擊的動作,就算已有準備。
8.
一經開始發球,該球就應為接球員擊到或落到地面。
9.
雙打發球時,只要不妨礙發球員或接球員的視線,雙方的同組球員,可站於場區任何地點。

 

單打

1.球賽中,當發球員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員及接球員須站於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球。
2.
球賽中,當發球員得分為奇數時,發球員及接球員須站於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球。
3.
如果比賽平分後選擇加分時,則以發球員得分的總和,應用規則12,以決定其發球區。
4.
比賽中羽球被發球員及接球員交互拍擊至犯規發生,或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5.
如果接球方『犯規』,或羽球因落到場地內的地面而停頓,則發球方得一分並繼續發球。
6.
如果發球員犯規,或羽球落到發球員場地之內的地面,則發球員喪失繼續發球的權利,同時接球員成為發球員,雙方球員不得分。

 

雙打

1.比賽一開始,及每次每邊獲得發球權時,都應自右發球區開始發球。
2.
只限接球員接擊發球,假使羽球被接球員的同伴觸及或打擊,發球方得一分。
3.
發球被擊回後,可由發球方任一球員拍擊,其後接球員也同樣的任一球員都可以回擊,直到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4.
發球被還擊後,球員可在己方球網一邊的任何位置擊球。
5.
如果接球方『犯規』,或羽球因落到場地內的地面而停頓,則發球方得一分並繼續發球。
6.
如果發球方『犯規』,或羽球因落到其場地內的地面而停頓,發球員失去繼續發球的權利,雙方都不得分。
7.
接球員在球賽開始前,當發球方為零分或得分為偶數時,應在其右發球區接球,否則在其左發球區接球。
8.
同組球員須採用交互發球法則。
9.
如果比賽『平分』後選擇加分,以得分總數來決定發球區。
10.
除『發球區錯誤』及『重行發球』的規定外,繼續不斷的輪流使用兩個發球區交換發球。
11.
任何比賽中,每局的發球權須連續更換,自最先的發球員發球給予最先的接球員,其次由該發球員連續發球予該接球員的同伴,然後輪流由對方的一位球員及同伴,並依此類推。
12.
除『發球區錯誤』及『重行發球』的情形外,每一球員都須輪流發球、接球,在同一局內不許連續接兩次發球。

 

發球區錯誤

球員的發球區錯誤:
1.
發球者次序輪錯。
2.
在錯誤的發球區發球。
3.
站在錯誤的發球區已準備接球,並且已經接擊此球。
4.
站錯發球區:
   (1)
如果錯誤是在下一次發球前就發現,要『重新發球』,除非犯規一方不能連續擊球時,則此種錯誤就不必更正。
   (2)
如果在下一次發球前未發現錯誤,則不必更正錯誤。
   (3)
如果因為發球區錯誤而判『重行發球』,則錯誤更正後,在正確發球區重行發球。
   (4)
如果發球區未經更正,則在繼續比賽時,不變更球員新的發球位置,也不變更相關的發球順序。

犯規

下列情形為『犯規』:
1.
如果發球動作不正確。
2.
如果發球員已意圖發球,但未擊中羽球。
3.
如果發球後,羽球過網被網纏住或停在網上。
4.
如果羽球在比賽進行中,發生下列情形為『犯規』:

    (1)落於場地界線之外。
    (2)
自球網或其下方穿過。
    (3)
未過網。
    (4)
觸及屋頂天花板或牆邊。
    (5)
觸及人或球員服裝。
    (6)
觸及任何別的物體或圍在場地四周的人。(場地建築必須考慮用於羽球比賽者:當地國家羽球協會有權制定次於規則的條文,如討論羽球觸及障礙物的事例。)
    (7)
如果在球賽中,最初的擊球點,不在擊球員網的這一邊(但是,擊球員於自己的場地擊球後,球拍可隨球過網)。
5.
在羽球比賽中,如果球員有下列情形為犯規:
    (1)
以球拍、球員身體、或其服裝觸及球網或其支撐物。
    (2)
除以上規則4(7)允許者外,球拍或球員有任何程度的侵入。
6.
如果在比賽中,球員故意以喊叫手勢或不當行為,影響對方球員。
7.
如果在比賽中的羽球發生下列情形為犯規:
   (1)
羽球被球拍纏住或持球,以及擊球時羽球被球拍吊懸時。
   (2)
同一球員連續兩次擊中羽球。
   (3)
同隊兩位球員同時擊中羽球。
8.
如果球員是惡意的犯規,反覆不斷違犯規則者。
9.
當羽球越過球網之際,阻檔對方合法的擊球。

 

重行發球

1.『重行發球』由裁判員或球員宣告(如果沒有裁判員時),以暫停比賽。
2.
『重行發球』可於任何不可預知或偶然的情況中發生,
3.
除了發球,如果羽球越過球網,被網纏住或停在網上,應『重行發球』。
4.
如果發球時,接球員及發球員雙方同時犯規,應『重行發球』。
5.
如果接球員尚未準備而發球員即發球,應判『重行發球』。
6.
如果比賽中,羽球破損並和羽球座分離,應『重行發球』。
7.
如果司線員未能視及,而裁判員也未能作判決之情況下,應『重行發球』。
除『發球區錯誤』之規定外,判『重行發球』就是指該次的發球不算,由原發球者再發一次。

 

死球

下列情形為死球:
1.
羽球擊到球網並停留於球網或吊掛網頂。
2.
羽球擊到擊球員這邊球網或球柱,並開始向擊球員場地面滑落。
3.
羽球落於地面。
4.
『犯規』或『重行發球』發生時

 

大物盃羽球比賽規則:

比賽比五點: 男單 女單 男雙 男單 混雙

每場比賽均採五點制,單雙打不得兼點,以五賽三勝定勝負

五點順序為:一男單、二混雙、三女單、四男雙、五男單

除了女單一局11分制  其餘皆為15

每場比賽先勝三點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其餘之點可繼續比賽

決賽取前三名優勝隊伍。

循環賽計分法:

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積分多者獲勝。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經由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如遇三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一下列a、b、c順序判定:

.(勝點和)/(負點和) 之商大者為勝。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 之商大者為勝。

.(總勝分)/(總負分) 之商大者為勝。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