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人數
球員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7人,其中一人是守門員。
替換球員程序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都可替換球員。替補球員至多以8人為限。在比賽時,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名球員。
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
替換球員應遵照下列規定:
●球員離開球場,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
●球員進入球場,也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才可進場。
●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此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守門員可以和任何其他球員交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當替換球員時,如果替補球員在被替補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即先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指示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
●警告替補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替換球員時,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或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未經由替補區:
●停止比賽
●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7人。
決議2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如果任何一隊球員少於5人(包括守門員),這場比賽應停止
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球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裡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腳上穿的裝備允許穿合格之足球釘鞋上場(但不允許有鏟球動作)。球員必須穿球鞋上場比賽。
運動衫或球衫
●所有球衣的背面應有號碼。
護脛
●全部覆蓋在長襪內
●用合適的材料製成(橡膠、塑膠或類似材料)
●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守門員
●守門員可以穿長褲
●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他球員及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如果一球員替換守門員並換穿守門員的球衣,球衣背後必須註記該球員的號碼。
違規及罰則
凡是違反本章規則:
●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或穿戴缺少的裝備。該球員應先向裁判報告,並經裁判檢查裝備已經符合規則,才可再進場。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才可允許球員再進場。
裁判
裁判的授權
每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從裁判進入球場所在地開始,直到離開為止,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則判罰先前的犯規。
●記錄比賽事件,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
●未指派計時員時,兼任比賽計時員的職務。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或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離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處罰。
●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確實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如果裁判與第二裁判同時對一犯規吹哨,而兩人對處罰那一隊的判決不同時,以裁
判的判決為終決。
決議2
裁判與第二裁判都有權警告球員或判罰球員離場,當兩人的判決不同時,以裁判的
判決為終決。
第二裁判
職責
比賽應指派一名第二裁判,在球場與裁判相對的一邊執法。第二裁判可使用哨子。第二裁判協助裁判依據規則控管比賽。
第二裁判還有下列的職權:
●對於違反規則的任何行為,有權停止比賽。
●確定球員替換是否正確完成。
當第二裁判有不當干擾的行為時,裁判應停止其職務,安排替代的第二裁判,並向主管單位報告。
國際足總決議
國際比賽必須指派一名第二裁判。
計時員及第三裁判
職責
比賽應指派一名計時員及一名第三裁判。計時員與第三裁判的座位應設在與替補區相同一邊的球場外中線處。
計時員與第三裁判應配備適用的馬錶(計時器)。
計時員
●確定比賽時間符合規則第八章的規定:
●中場開球後,開始計時。
●當球在比賽外,停止計時。
●踢球入場、擲球門球、角球、罰球點球或第二罰球點球、暫停或墜球之後,重新開始計時。
●控制1分鐘暫停之計時。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時,控制離場2分鐘處罰之計時。
●示意裁判表示上半場、全場以及加時比賽和暫停時間終了。
●記錄兩隊的所有暫停,並使裁判和球隊都明白知道。當球隊教練要求暫停時,表示許可暫停(規則第八章)
●記錄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經裁判登記的前五次犯規。用信號表示任何一隊第五次犯規。
第三裁判
第三裁判協助計時員,職責有:
●記錄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經裁判登記的前五次犯規。用信號表示任何一隊第五次犯規。
●記錄停止比賽的事件及其原因。
●記錄進球球員的名字與號碼。
●記錄警告及罰離場球員的名字與號碼。
●提供與比賽相關的其他訊息。
當計時員或第三裁判有不當平擾的行為時,裁判應停止其職務,安排替代的計時員或第三裁判,並向主管單位報告。
裁判或第二裁判受傷時,第三裁判可替代裁判或第二裁判執行職務。
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25分鐘。
比賽計時由計時員執行,計時員的職責在規則第七章規定。
上下半場的比賽時間,可延長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暫停
比賽球隊有權利要求1分鐘暫停,上下半場各一次。
暫停應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球隊教練有權向計時員要求1分鐘暫停。
●可在任何時間要求暫停,但是,只有當球隊得球時才許可暫停。
●計時員應示意裁判表示許可暫停。
●暫停時,球員必須留在球場內。球隊職員可在邊線外與球隊座位平行的位置指導球員。球隊職員不可進入球場。
●球隊在上半場未要求暫停,下半場仍然只可要求一次暫停。
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如果比賽未指派計時員,球隊教練應向裁判要求暫停。
決議2
如果競賽規程規定比賽和局時應加時比賽,加時比賽中,球隊不可要求暫停。
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賽前措施
擲錢幣決定球隊選邊。猜擲錢幣得勝的一隊,決定上半場攻那一個球門。
另一隊中場開球開始比賽。
猜擲錢幣得勝的一隊,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
下半場比賽時,兩隊換邊,進攻另外一邊的球門。
中場開球
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之後
●下半場開始時
●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
中場開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
程序
●全部球員都在己方的半場內。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少3公尺。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當一隊進球之後,由另一隊中場開球。
違規及罰則
如果開球球員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第二次觸球:
●由對方球隊在違規發生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如果是在對方罰球區內違規,賜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對中場開球程序的其他違規:
●重新開球
墜球
當球在比賽中,球還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由於規則中未規定的任何原因,除非立即停止比賽,否則不能處理意外事件,在必要的暫停之後,以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程序
裁判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罰球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墜球觸地,比賽即重新開始。
違規及罰則
重新墜球:
●如果在球觸地之前,有球員觸球。
●如果球觸地後,沒有球員觸球,球即彈出球場。
球在比賽中及比賽外
球在比賽外
下列情形為球在比賽外:
●無論在地面或空中,當整個球體全部越出球門線或邊線。
●裁判已經停止比賽
球在比賽中
除了球在比賽外,所有其他時間為球在比賽中,包括下列情形:
●球從球門柱或橫木彈回球場
●球從在球場內的裁判彈回
進球方法
球進球門
除了規則另有規定外,當整個球體越過兩球門柱之間及橫木下的球門線,而不是被攻方球員包括守門員,用手擲入、帶入或故意用手或臂推入,則算進球。
勝隊
在比賽時間內,進球數較多的一隊為勝隊。如果兩隊的進球數相等,或者兩隊都未進球,比賽為和局。
競賽規程
對於比賽為和局,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決定比賽勝隊的方法,包括加時比賽或其他方法。
犯規及不正當行為
犯規及不正當行為的判罰如下:
直接自由球
裁判認為球員的動作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而有以下6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衝撞對方球員,即使是用肩膀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推對方球員
球員有以下4種犯規之一,亦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
●抓拉對方球員
●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向正在玩球或意圖玩球的對方球員鏟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鏟球不算犯規,除非動作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
●故意用手觸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用手觸球不算犯規。
直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
上述各種犯規都列入累計犯規。
罰球點球
當球在比賽中,一球員在己方的罰球區內有前述10種犯規之一,不論當時球在何處,都應判罰球點球。
間接自由球
如果守門員有以下各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自由球:
●將球傳出後,球未越過中線,或未經對方球員玩球或觸球,守門員獲得同隊球員的傳球。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
●同隊球員踢球入場,球直接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
●守門員在球場的任何位置,用手或腳觸球或控球,時間超過4秒。但是,在對方的半場觸球或控球則不受時間限制。
裁判認為球員有以下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
●動作有危險性
●當不在玩球時,故意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有其他犯規是規則第十二章先前未規定的,而停止比賽警告球員或判罰離場。
間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當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時,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懲戒性罰則
警告的犯規
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1.有非運動精神行為。
2.用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
3.連續地違反規則。
4.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5.角球、踢球入場、自由球或擲球門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6.未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或違反替換球員程序。
7.未得裁判允許即故意離開球場。
球員違反上述規則,如果沒有其他更嚴重的犯規,除了警告犯規球員之外,還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判罰離場的犯規
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應被判罰離場並舉紅牌:
1嚴重犯規。
2粗魯行為。
3.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4.故意用手觸球,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制)
5.利用犯規被判罰自由球或罰球點球,而使正向球門前進的對方球員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
6.口出無禮、侮辱或謾罵言語。
7.在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警告。
如果比賽停止,是因為球員有第6或第7種犯規被判罰離場,而沒有違反其他規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國際足總決議
被判罰離場的球員不可再進場比賽,也不可坐在替補球員座位。
球員判罰離場後滿2分鐘,替補的球員可進場比賽。如果時間滿2分鐘之前有一隊進球,並且獲得計時員允許,則依照下列規定補足球員人數:
●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4人,人數多的球隊進球時,4人之球隊可補足第五
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4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
●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3人,或是4人對3人,人數多的球隊進球時,3人之球隊只能補1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3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
●如果是人數少的一隊進球時,兩隊球員人數都不變動。
自由球
自由球的類型
自由球有直接自由球及間接自由球。
踢直接自由球及間接自由球時,球必須靜止。踢自由球的球員,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不可第二次觸球。
直接自由球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進對方球門,算進球。
間接自由球
●間接自由球踢出,球進入球門之前,必須按著觸及另一球員,才能算進球。
自由球的位置
●所有對方球員必須距離球至少5公尺,直到球進入比賽中。
●在觸球或玩球之後,球即進入比賽中。
違規及罰則
踢自由球時,如果對方球員離球不足規定的距離:
●要重踢自由球
球已經進入比賽中,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如果踢球球員第二次觸球:
●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違規發生的地點。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如果某一球隊踢自由球,時問超過4秒:
●由對方球隊踢間接自由球
信號
●直接自由球:裁判平伸一隻手臂,指示踢直接自由球的方向。如果認為是累計犯規時,裁判另一隻手臂的食指指向地面,讓第三裁判或在記錄台的比賽職員知道要記錄累計犯規。
●間接自由球:裁判伸直一隻手臂高舉過頭,表示判罰間接自由球。裁判一直高
舉手臂,待球踢出觸及另一球員或球脫離比賽,才放下手臂。
累計犯規
累計犯規
●包括規則第十二章規定,判罰直接自由球的犯規。
●兩隊在各個半場的前五次累計犯規,應列入比賽記錄。
自由球的位置
兩隊在各個半場的前五次累計犯規,被判罰自由球時:
●守方球員可排人牆防守。
●守方球員距離球至少5公尺,直到球進入比賽中。
●自由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
兩隊在各個半場從第六次累計犯規開始,被判罰自由球時:
●守方球員不可排人牆防守。
●踢球的球員應先適當地確認。
●守方的守門員必須在罰球區內,距離球至少5公尺。
●球場內其他球員必須在罰球區外,在與球同一線且與球門線平行之假想線後方。其他球員都必須距離球5公尺,不可阻礙踢自由球的球員。任何球員不可越過假想線,直到球被觸及或玩球之後。
程序 (第六次及以後的累計犯規〉
●踢自由球的球員應向球門踢球,不可傳球給另一球員。
●自由球踢出,直到球觸及守門員,或球從球門柱、橫木彈固,或球出界,任何球員都不可觸球。
●踢自由球的地點,距離球門線不可少於6公尺(見規則第十三章)。如果在罰球區內發生犯規而判罰間接自由球,則應在罰球直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踢自由球。
●如果有球員第六次累計犯規,犯規地點在對方半場或在介於第二罰球點假想線與中線間的己方半場,則應在第二罰球點踢自由球。第二罰球點的規定在規則第一章。並依照本章規則「自由球的位置」的規定踢自由球。
●如果有球員第六次累計犯規,犯規地點在第二罰球點10公尺假想線與球門線間的己方半場,踢自由球的球隊可選擇在第二罰球點或犯規發生地點踢球。
●如果加時比賽,下半場的累計犯規次數,應在加時比賽中繼續累計。
違規及罰則
守方球員違規: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要重踢自由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算進球,不重踢自由球。
踢球球員的同隊球員違規:
●如果球進入球門,不算進球,要重踢自由球。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不重踢自由球。
踢自由球的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後違規:
●應判由對方在違規發生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罰球點球
當球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己方罰球區內,違犯判罰直接自由球的犯規之一,應判一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
上下半場結束或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結束時,可延長比賽時問踢罰球點球。
球和球員的位置
球:
●球放在罰球點踢出
踢罰球點球的球員:
應先適當確認
守方的守門員:
●在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面向踢球球員,直到球踢出為止。
踢球球員以外的球員:
●在球場內
●在罰球區外
●在罰球點後方或兩側
●距離罰球點至少5公尺
程序
●踢罰球點球的球員向前踢球。
●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在正常比賽時間踢罰球點球,或是在上半場或下半場結束時,延長比賽時間,踢或重踢罰球點球,在球通過兩球門柱間及橫木下之前,如果有以下情況,算進球:
●球觸及一根門柱、兩根門柱,或橫木,或守門員,或者幾種都碰到。
違規及罰則
守方球員違規: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要重踢罰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算進球,不重踢罰球點球。
踢球球員的同隊球員違規:
●如果球進入球門,不算進球,要重踢罰球點球。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不重踢罰球點球。
踢罰球點球的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後違規:
●應判由對方在違規發生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踢球入場
踢球入場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踢球入場,球直接進入球門,不能算進球。
踢球入場是:
●當整個球體全部越出邊線,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
●在球越出邊線的地點踢球入場。
●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球員踢球入場。
球和球員的位置
球:
●球必須靜止放在邊線上。
●向任何方向踢球人場進入比賽中。
踢球入場的球員:
●在踢球的瞬間,兩腳的一部分必須站在邊線上或邊線外的地面。
守方球隊的球員:
●距離踢球入場的地點至少5公尺。
程序
●踢球球員在得球後4秒內,必須踢球入場。
●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當踢球或觸球之後,球即進入比賽中。
違規及罰則
如果有以下情況,應判由對方球員罰一間接自由球:
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踢球入場的球員第二次觸球。間接自由球在違規發生地點踢出。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如果有以下情況,應判由對方球員踢球入場:
●未依照規則踢球入場。
●末在球出線的地點踢球入場。
●踢球球員在得球後4秒內,未能踢球入場。
●任何其他違規。
擲球門球
擲球門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擲球門球,球直接進入球門,不能算進球。
擲球門球是:
當整個球體越出球門線,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依據規則第十一章並未進球,而球
最後是觸及攻方球員,則判一擲球門球。
程序
●由守方球隊的守門員在罰球區內任何一點擲球門球。
●對方球員在罰球區外,直到球進入比賽中。
●守門員不可第二次觸球,直到球已經觸及另一球員。
●當球直接擲出罰球區,球即進入比賽中。
違規及罰則
如果球未直接擲出罰球區:
●要重新擲球門球。
球已經進入比賽中,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如果守門員第二次觸球:
●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違規發生的地點。如果在罰球區內違規,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球已經進入比賽中,如果守門員接到同隊球員傳回的球:
●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如果守門員在得球後4秒肉,未擲出球門球:
●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角球
角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角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但是只有進入對方球門才算。
角球是:
當整個球體越出球門線,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依據規則第十一章並未進球,而球最後是觸及守方球員,則判一角球。
程序
●球正確地放在最接近的角球區弧線內。
●對方球員距離球至少5公尺,直到球進入比賽中。
●由攻方球員踢角球。
●當踢球或觸球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直到球已經觸及另一球員。
違規及罰則
如果有以下情況,應判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
●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踢角球的球員第二次觸球。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違規發生的地點。
●踢角球的球員在得球後4秒內,未踢出角球。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角球區弧線。
有任何其他違規:
●要重踢角球。
在罰球點踢球
比賽的競賽規程規定,當比賽為和局時,須要決定何隊為勝隊,即採用在罰球點踢球的方法分出勝負。
程序
●裁判選擇一球門執行在罰球點踢球。
●裁判召集兩隊隊長,猜中擲幣的一隊先踢第一球。
●裁判記錄每一踢球球員的號碼及是否進球。
●依照以下情況,原則上兩隊各踢5球。
●兩隊球員輪流踢球。
●兩隊隊長應於開始在罰球點踢球之前,將踢球球員名字及號碼告知裁判。所有踢球球員應在比賽前提出的12名球員名單中。
●比賽結束時,一隊有資格在罰球點踢球的球員人數比對方多,該隊應減少球員人數與對方相等,並通知裁判減少球員的名字及號碼。
●兩隊各踢完5球之前,如果一隊的進球數,已確定比另一隊即使踢完5球能夠踢進的球數為多,即不必繼續賜球。
●兩隊各踢完5球,如果進球數相等,或者兩隊都未進球,依照相同順序繼續踢球,直到兩隊踢球數相同,而一隊的進球數比另一隊多一球。
●追加的踢球,應由前5名踢球球員以外的球員踢球。這些球員各踢過一球之後,則由先前開始踢球的球員繼續踢球。
●任何被判罰離場的球員不可參加在罰球點踢。
●任何有資格踢球的球員,都可以與守門員交換位置。
●進行在罰球點踢球時,只有有資格踢球的球員和裁判及第二裁判,可以留在球場內。
●除了踢球球員和兩名守門員,全部球員都必須留在踢球半場的另一半場內。第二裁判控管此一區域及球員。
●與踢球球員同隊的守門員,必須留在球場內,不干擾進行在罰球點踢球。
以上規則仿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五人制足球規則」訂定
本大會將另行於嘉義大學應用物理系主辦之「來我嘉吧」冬季大物盃網站上公佈場地大小
比賽前10分鐘必須到檢錄台檢錄各球員之資格是否符合,以及檢查各球員的服裝、球鞋,以及是否有配戴其餘飾品。
不符合本規則者,本大會有權停止其比賽資格。
當每一場比賽進行時,各隊必須分別派兩位有比賽資格球員站在進攻方向之球門後方兩側,協助場外球的處理。例如:A隊進攻方向為由東向西(即東邊的半場為己場),A隊必須派兩位球員分別站在西邊的拌場之球門後方兩側協助,但不得越過端線妨礙比賽,違者記黃牌一張。
已經通過檢錄之球員必須坐在本大會規劃之足球休息區內,不得隨意離席或干擾比賽,若要暫離必須先向各場場務報備,同意後始可離席,但歸來時必須再次向場務報備,同意進入球員休息區始可進入。
大物盃足球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