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犯規停表部分前三節最後一分鐘停表,而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表,若打入延長賽,則是最後兩分鐘停表,全部比賽皆是如此。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同時應一次或多次五分鐘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所有決勝期必須延續第四節的進攻方向與團犯次數。四強之後經過一次決勝期後得分相同,則採驟死戰各隊派五位球員罰球定勝負。
二、暫停部分規則,前三節比賽每節每隊允許請求一次暫停,第四節允許請求兩次暫停,每一決勝期可以請求一次暫停。上一節沒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一節使用。
三、關於新規則的主要認定有:八秒內過半場規定,持球五秒 ,二十四秒進攻時間規定在預賽決賽皆採用
附錄
1.八秒過半場。
2.比賽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間,休息時間為兩分鐘。
中場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加時比賽五分鐘,而加時賽前有兩分鐘休息時間。
3.得分後,在界外發球球員或球後開始計時五秒。違規或暫停比賽之後,發球入界的球員必須站在裁判指定的位置發球入界,球員發球入界之前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次觸球或是在球離手後使球先觸及界外,或是在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踩進場內,球必須要在五秒內離手,並且不得使球直接中籃。發界外球的球員在球離手之前或同時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可以橫向或垂直向後移動一個方向一公尺。
4.技術犯規罰責改為一次罰球和隨後的中場發球權。技術犯規及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及其罰責。此規則由場上裁判判斷裁定。
5.團隊犯規累積至四次後即進入加罰狀態,第五次犯規時加罰,進攻犯規不罰球。
6.暫停時機:裁判宣判任何一方犯規違例出界或宣判爭球以及對隊得分後請直接向紀錄台請求暫停由紀錄台來通知裁判。限制:單一罰則罰球間,罰球後,不得請求暫停。
7.替補時機:裁判宣判任何一方犯規或宣判跳球時雙方皆可請求替補,對隊違例或球出界時也可請求替補。若有一方之替補請求成立則雙發皆可替補球員。第四節或決勝期最後兩分鐘,對隊進球也可請求替補。